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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人民法院不能针对同一争议在两个诉讼程序中作出两个判决,当事人如对民事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不能以相同请求提出行政诉讼-行政?


【补偿安置】人民法院不能针对同一争议在两个诉讼程序中作出两个判决,当事人如对民事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不能以相同请求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务研究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新伟,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草泥马之歌。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留娣,女,汉族大灵界,1954年6月2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华幼通。
法定代表人王鹏灵珠子,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俊忠鞠婧祎怎么读,党工委书记。
出庭负责人王占锋,副主任。
一审第三人郑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穆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新琴,主任。
朱新伟、王留娣诉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714号行政裁定天霜河白,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海峰及上诉人朱新伟,被上诉人郑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委托代理人李丽莎、黄琨,被上诉人郑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商都路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武英林、吴跃永及出庭负责人王占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郑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穆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穆庄村委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新伟、王留娣一审诉称,两人均是郑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穆庄村村民,朱新伟是朱永军的儿子,王留娣是朱永军的配偶。朱永军在与商都路办事处签订《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村民住宅拆迁协议书》之后去世,双方在协议上约定及按《穆庄白佛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所应得到的70㎡房屋的权利应按遗产处理和对待。同时郑州市人民政府[2004]154号文件并没有规定在回迁安置前死亡除外的情形,一审被告擅自扩大不得享受住房安置人员的范围,与郑州市人民政府[2004]154号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理应予以撤销。一审请求:依法判令一审被告为朱新伟、王留娣分配家属朱永军按应享受住房人员标准所享受的安置房;请求对郑东新区管委会印发的郑东文[2012]202号文件中“七、人口界定2002年7月22日以后至发布回迁公告之日,死亡人员不享受安置补偿”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新丧尸出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朱新伟是朱永军的儿子,王留娣是朱永军的配偶。2012年12月7日朱永军作为被拆迁人与征迁人商都路办事处征迁指挥部签订了《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村民住宅拆迁协议书》。其中约定征迁人一方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穆庄白佛征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向被拆迁人兑付各种补偿费用。朱新伟领取了附属物补偿款,将房屋交由征迁人拆除滕子萱。蔡紫芬2013年3月19日朱永军因病去世。2015年12月28日商都路办事处征迁安置指挥部发布《郑东新区商都嘉园回迁安置公告》,定于2015年12月31日为商都嘉园回迁安置(穆庄村、白佛村)人口界定截止日。并于当天制作了《商都嘉园享受安置人口界定表》施艾敏,其中朱永军一家的人口界定表显示享受安置人员中没有朱永军。朱新伟、王留娣得知上述情况后,以商都路办事处为被告,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请求商都路办事处依法为朱新伟、王留娣分配朱永军享有的70平方米的安置房产。该院经过审理后,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2618号民事判决,以朱新伟、王留娣请求商都路办事处分配朱永军享有的70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没有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朱新伟、王留娣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准予撤诉裁定。2017年7月3日朱新伟、王留娣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裁定】
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本案朱新伟、王留娣就其向商都路办事处提出的给付请求,与此前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在实质内容上完全相同。虽在本行政案件中至尊圣皇,朱新伟、王留娣又增加了一个郑东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并且要求附带审查郑东新区管委会2012年10月11日印发的郑东文[2012]202号文件糖葱薄饼,但实质上仍是对商都路办事处是否应当负有给付义务的再度争执。而该争议在前述的民事案件中已经得到确认,其要求商都路办事处分配家属朱永军按应享受住房安置人员标准所享有的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朱新伟、王留娣对同一请求不具有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对其起诉应当驳回。其要求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诉讼请求,显而易见,也不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朱新伟、王留娣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一审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煅瓦楞子。

【上诉理由】
朱新伟、王留娣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不当。首先,司法裁判的既决效力仅及于案件当事人,一审将当事人之外的郑东新区管委会作为羁束对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郑东新区管委会是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天谕藏宝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实现与否与其有直接关系,一审回避实体审理而驳回上诉人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再次,上诉人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法律没有授权一审法院不予审查的情况下,一审避而不查,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最后,行政诉讼法核心就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违反该立法本意,回避该审查。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郑东新区管委会答辩称,一审驳回上诉人起诉,我本纯良适用法律正确。首先,重复起诉认定的诉讼标的,是法律关系而非当事人。上诉人将此混为一谈囚宠弃妃,理由不成立。其次,商都路办事处是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答辩人承担,再次,关于上诉人所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问题,应当是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审查,而非单独审查。本案诉讼标的不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之内,一审对此不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虞松波,维持一审裁定。
商都路办事处答辩意见同郑东新区管委会答辩意见。

【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大口啃英语,朱新伟、王留娣基于其与商都路办事处所签的拆迁协议陈乐平,首先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商都办事处补偿70平方米安置房大方党建网,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托德斯官网,其又基于同样的事实、以同样的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此次诉讼虽然增加了郑东新区管委会作为被告,但只是为了显示与上一诉讼的区别,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而该次诉讼的实质与民事诉讼属于同一争议,人民法院不能针对同一争议在两个诉讼程序中作出两个判决。朱新伟、王留娣如对民事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不能对已经在法律程序上终结的争议再次提起诉讼。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刁雪。
二审案号:(2018)豫行终984号
二审合议庭成员:王松苗春燕马磊
全文详见:https://www.6596.org/8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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