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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筑分享】值班期间遭性侵,算工伤吗?-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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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小编在刷朋友圈时看到两个案例,两名受害者都是在值班期间受到性侵,一位是去上厕所的路上被性侵(未遂)导致精神失常,申请工伤时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工伤,但法院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作出工伤认定。另一位则是在向保安反映包失窃时被保安性侵致死,人社局和法院均认为不属于工伤。两个案例案情有相似之处,可以比较参阅。
案例一:
值班期间,小芳(化名)在公司遭遇外人性侵(未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遭遇:值班遭性侵不被认定为工伤
小芳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去上卫生间时,在配电间走道遭遇男子阿强(化名,另案处理)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声呼救,该男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她到多家医院就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10日,该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关于小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芳不服市人社局这一决定,于同年11月6日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张皓轩。
争议:遭性侵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
原告代理律师称,李允熹员工小芳在公司值班时遭遇暴力性侵,虽然性侵未遂,但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该律师认为,市人社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胜道体育,原告小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原告小芳精神不正常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夏目雅子,应依法维持。
对小芳在上班期间遭受性侵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芳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阿勒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市人社局辩称,另案被告人阿强与小芳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阿强对小芳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本案中,小芳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阿强暴力性侵,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值班的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机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为阿强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阿强实施性侵的时间、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说明该行为并非因小芳与阿强之间的个人恩怨而引起新肤螨灵霜。也就是说秦少白,如果小芳没有值班,就不会受到性侵伤害。
法院审理后查明,经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的病症与当晚发生的性侵未遂事件存在因果关系特工弃妇。
综上,可以认定小芳受到性侵与她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因此,市人社局的上述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徐紫云。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小芳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二:
2013年10月12日,A遇害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A系被吉旺王公司所在小区保安B杀害。
2014年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12日4时30分许,A在上海市某路***弄某小区生活馆上班时发现挎包被窃,遂向正在小区某号岗亭执勤的保安B寻求帮助;朱将王带至小区山林道某号楼地下室后见色起意,欲对王实施性侵犯但遭到王的强烈反抗,朱怕事情败露,遂采用捂嘴、扼颈等方式致王无力反抗后,将王拖入地下室集水池内,致王机械性窒息合并溺水而死亡。
2014年7月3日,王某向闵行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闵行区人保局于同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从业人员A,用人单位吉旺王公司;经审核查明,A在吉旺王公司工作期间,于2013年10月12日在上班时发现挎包被窃,向小区执勤保安寻求帮助佳山三花,被保安带至地下室后,保安见色起意欲对A实施性侵,遭到A强烈反抗,保安采用捂嘴、扼颈等方式致A无力反抗后,将A拖入地下室集水池内,导致A机械性窒息合并溺水而死亡;2013年10月16日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确认为机械性窒息合并溺水死亡;A于2013年10月12日受到的伤害赤尻马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王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闵行区人保局作出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原审认为百山祖冷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闵行区人保局提供的公安机关对B等所作调查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可以确认事发当日A在公司值班期间,因发现挎包被窃而向小区保安B寻求帮助,后朱实施性侵未成而将A杀害的事实。因A被杀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关联,故闵行区人保局依据上述规定认定A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并无不当。A遇害当日留在公司确为值班,但并无证据表明其在挎包被窃后离开公司办公场所向保安寻求帮助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相反,根据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对B、盗窃挎包人员C等人所作调查显示,A失窃的挎包内均为其个人物品,并无公司相关财物,而公司钥匙在A被害时由其所持有,因此王某陈述A系为保护公司财产而被杀害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于本院无谓网。
上诉人王某上诉称,A在2013年10月11日晚受公司经理指派值班,其在工作时间挎包被窃,找包也是为了工作,而且A是听从经理的指令去找保安,结果次日受害,现场发现A带有公司钥匙。A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保护企业财产受到伤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裁决书、公安机关的调查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证明A在第三人处工作期间,于2013年10月12日在公司上班时发现挎包被窃,向小区执勤保安寻求帮助,被保安带至地下室后,保安见色起意欲对A实施性侵但遭到A强烈反抗,后保安将A杀害的事实。上诉人对上述A受害的事实过程无异议。
上述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上诉人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执法程序亦无不当。上诉人认为,A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保护企业财产受到伤害。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A所受的伤害及最终死亡结果系因犯罪行为所致,并非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上诉人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怒海激战3。
判决:驳回上诉漩涡六道,维持原判。
来源 | 长沙晚报(记者朱炎皇) 刑事法律圈、裁判文书网 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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