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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说法】试用期中的“大智慧”(下)-北京西城法院二十八星瓢虫 2018年4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试用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西西说法】试用期中的“大智慧”(下)-北京西城法院二十八星瓢虫

2018年4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试用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八个关于试用期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在昨天的推送中我们已经介绍了涉试用期劳动争议的四个案例,今天一起来看其余四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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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取巧先试工 拒付工资要追责




2017年7月1日铁甲小宝小让,刚刚大专毕业的赵某找到一家公司应聘,公司领导提出“先试工再上岗”的要求,先试工两个月,如果公司认为赵某表现不错,则正式聘用,工资从试工之日起算,如果公司认为赵某表现不好,则不聘用,试工期间不计工资。考虑到一直找不到工作,无奈之下,赵某硬着头皮接受了公司的严苛条件。试用期内,赵某发现像他这样来试工的同事不在少数。两个月试用期将满,公司突然以赵某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妖街皇后,并且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我的启蒙老师作文赵某无奈之下,拿起了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章丽厚没有“试工”这个概念,试工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试用和平里九小。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试用不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经付出劳动的报酬。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属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能像正式劳动者那样高效率工作,往往故意压低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泾干中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必须满足三个限定性标准:即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前提下,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不可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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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延长试用期 违反规定害处多




2012年11月13日,任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22年11月12日,约定任女士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5万元,试用期期间月工资4万元。因公司对任女士的工作表现不是很认可阴谋与婚礼,故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该协议载明:试用期将于2013年1月14日结束,经公司管理层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任女士未能达到公司要求,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试用期2个月,直至2013年3月14日,以作深入考核,合同其他条款不变。任女士认为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定的试用期最高限,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这一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来看撞够本,其在于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即便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金刚伞。最终,法院支持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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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欲开除 三思而行定方针




2016年6月1日,刚从上一家单位离职的张先生入职某基金会。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绝色悍妻。试用期间,基金会领导不满张先生的工作表现,多次找其谈话医冠萌兽,但考虑到张先生是基金会中唯一一名男干事,且愿意给年轻同志一个机会,便让张先生顺利度过了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满后,张先生依然我行我素,工作状态不佳,基金会领导再次沟通依然未果。为此弄玉风云,基金会以张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服基金会的解聘决定,要求基金会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基金会在试用期满后以张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逃出绿房子。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即便劳动者试用期期满,但只要不办理转正手续则依然处于试用期,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只要劳动者通过试用期,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均视为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不可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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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并非金钟罩 试用期依然可解除




2015年7月1日,郭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一个月后,郭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于次日向其主管领导说明情况。由于是高龄产妇,郭女士便自觉在家中养胎,自此不再上班樊少华。公司多次通知郭女士履行请假手续,郭女士均拒绝,并称其为高龄产妇无法行动,否则会动胎气。2015年8月15日,公司向郭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郭女士在试用期内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郭女士认为其处于孕期和试用期,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万玲玲,故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我国对于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其宗旨在于以倾斜的方式保护弱者修魔传,协调劳动关系解约申请书,进而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但是,倾斜性保护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所欲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此种解除方式并没有设置前提曹杨影城,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磨合期,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间考核、衡量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否与用人单位相匹配。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也可以对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晋升空间等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试用期虽短,但包含的法律问题却不少,劳资双方均应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方能最大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此,建议大家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非常繁多,各部门法亦存在交叉,内部体系较为复杂吴依洁,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读情况。比如,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特殊人群有特殊保护规定,但如果这类人群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应该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可任意剥夺其获得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试用期内劳动争议多发生于解除的环节,且多与规章制度直接相关,因此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设计尤为重要。于实体上,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录用条件、量化录用标准、明确考核程序。于程序上,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并予以公示。经过试用期的考核,用人单位需要及时作出是否留用的选择。要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三是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伍文忠。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要求。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诚信用工,如约履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要诚信入职,不得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有所隐瞒或虚构事实。劳资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尽量协商完善劳动合同和各类协议内容,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西城法院将进一步完善规范化机制建设,加强宣传力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以更加公正高效的程序和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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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民七庭 |
|图片来源网络 |

全文详见:https://www.6596.org/8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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